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