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刘某
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