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X路,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建(特别授权),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略)执业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龙某文(特别授权),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执业证号x。
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后补正为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2006年4月24日,龙某某与武陵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龙某某向武陵城公司支付x元,购买武陵城公司开发的位于中方县X路桃花源小区X号楼编号为FX号的住房一套;武陵城公司须于2007年2月1日之前交房,如逾期,则于应交房的第二个月起承担违约责任:逾期90天内,武陵城公司按已交房价款月利率6‰赔偿逾期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武陵城公司按月利率8‰赔偿逾期利息,逾期超过210天的,如龙某某不愿意退房,武陵城公司按月利率10‰赔偿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龙某某于2006年4月25日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武陵城公司至今未交房。
经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龙某某x元;如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则支付标准变为x元;
二、被上诉人龙某某免交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
三、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为被上诉人龙某某办好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上诉人龙某某自愿放弃追究上诉人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建、被上诉人龙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某文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