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被告白某甲。
被告白某乙。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因婚姻索取的彩礼、衣服办门市押金等款共计人民币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某乙辩称:我拿的彩礼全部返还。被告白某甲辩称:我共拿了x元衣服及办门市押金款,在同居期间已花了部分,不能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乙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某某彩礼款人民币x元。(当场兑现)
二、由被告白某甲返还原告高某某衣物款及办门市押金款合计人民币x元。(当场兑现x元),剩余x元于2010年8月17日前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500元,二被告承担3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文清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