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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某x某x某x某x某x,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桥头X栋X号,现住湖南省茶陵县X村利民办事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09月0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06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x某将x某停放在县种子公司院内一辆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严塘镇人刘运来。经鉴定,该车价值2500元。

2011年0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x某窜至云盘山庄湘东铁矿家属安置区X栋X单元门口将x某停放的一辆女式大运牌摩托车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盗开并骑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抵押给#m江人x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2011年08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x某窜至县老林业局旁的顺福宾馆利用自己身上的摩托车钥匙套开受害人x某停放在该宾馆大厅内的一辆豪爵铃木钻豹系列男式摩托车的电源锁并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抵押给x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已追回,且被害人x某和x某的摩托车已由两被害人领回。

被告人x某于2011年11月07日检举揭发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将该检举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x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某的供述;被检举人的供述;被害人x某、x某、x某的陈述;证人x某、x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呈请认定x某立功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某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主动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线索,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全部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某的刑期自2011年09月06日起至2012年11月05日止。)

二、对被告人x某犯罪所得赃款1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追回的赃物豪爵铃木钻豹男式摩托车一辆,由暂扣单位依法返还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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