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开封市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公司于2007年9月4日起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大城公司支付工程款x.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5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7)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09)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凤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凤城公司的总经理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上诉人大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庞敏
代理审判员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郑征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关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