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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XX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在原告处购买36496元钢材,当时支付20000元,余款约定第二天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将货款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4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

被告陈XX辩称:欠款是属实的,还款时间及金额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36496元钢材,当时支付20000元,余款约定第二天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但至今尚欠4500元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XX货款4000元(余下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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