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豪威木业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盘锦豪威木业有限公司有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盘锦豪威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再忠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