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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资兴市信用联社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潇t,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资兴市X路财政局宿舍。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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