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2月18日定亲,2000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了婚礼,随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和,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打架斗殴,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某某请求离婚,被告王某乙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由原告邵某某一次性付给被告王某乙生活困难帮助x元,被告王某乙放弃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