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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株洲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株洲华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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