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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向某某、蒋某兴、李某某、舒某甲、叶某、舒某乙、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中民抗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兴(曾用名蒋X。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舒某甲。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舒某乙。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申诉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向某某、蒋某兴、李某某、舒某甲、叶某、舒某乙、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09)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某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0年11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某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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