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青,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