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南阳市X区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梦麟,被上诉人南阳市恒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退回上诉人王某乙。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