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毅恒,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向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之前缴纳上诉费用,但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桅
审判员柳明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