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