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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委托代理人韩占胜,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某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2008年12月11日被告白某某因经销红枣在信用联社(宽洲信用社)贷款x元,期限12个月,利率9.84‰,由其妻妹李冬梅担保。款到后白某某以无现金拖欠至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11日起以原约定利率计算至兑现之日)。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师恩强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慕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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