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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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