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