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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姬某甲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延珍,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系被告姬某甲之父。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姬某甲借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姬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姬某甲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X组,行政区划归河南省偃师市管辖,本人到洛阳伴侣美容有限公司上班时间很短,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时间不足两个月,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姬某甲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X组,姬某甲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时间不足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姬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姬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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