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延珍,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系被告姬某甲之父。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姬某甲借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姬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姬某甲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X组,行政区划归河南省偃师市管辖,本人到洛阳伴侣美容有限公司上班时间很短,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时间不足两个月,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姬某甲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X组,姬某甲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时间不足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姬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姬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