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韦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瑞祖
书记员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