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某的上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