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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禹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x元及补缴五金。申请人魏XX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就补缴五金部分申请人魏XX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x元,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魏XX于2011年11月25日出具收条并确认办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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