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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涉外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着,公告送达上述文书。2010年2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哥哥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本想去加拿大建立家庭,但因原告未获得加拿大签证,被告又不来上海,连书信也不来往,双方一直分居形同陌路,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其哥哥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1996年7月24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告未获得加拿大签证,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故原告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结婚证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又长期分居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形同陌路,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永玮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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