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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姬某某、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略)。

被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缺席)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略)物资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略)。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百货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姬某某、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向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锋、人民陪审员赵对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6年12月25日,原、被告共同集资成立了挂靠在杏子川实业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杏子川实业油田股份公司三队(以下简称杏子川三队)、(未注册登记)。之后几合伙人开始打油井,后因资金困难先后以三队的名义三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到现在为止本息合计x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应承担部分后的x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第一组:被告杏子川三队姬某某、贾某某,于2007年10月15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7万元的事实,约定利息二分五厘。

第二组:被告杏子川三队姬某某、贾某某,于2007年10月21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约定利息三分。

第三组:被告杏子川三队姬某某、贾某某,于2007年12月1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约定利息三分。

第四组:被告杏子川三队刘某乙,于2007年3月24日、5月5日给原告分别打条子两张,为证明原告已收回资金10万元。

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刘某乙辩称,该款系原告的入伙资金,原告已一次性收回10万元,同时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理应倒找钱给被告,故答辩人认为应先进行合伙清算,然后进行债务清偿。

被告刘某乙向法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收条13张,为证明收到流动资金96万元和其他资金(包括原告部分出资10万元、惠某某部分出资15万元,其余由被告刘某乙出资)。

被告惠某某辩称,被告也出了合伙资金,现应先进行合伙清算,然后进行债务清偿。

被告惠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贷款条据一张,为证明其已支付贷款14万元,利息8400元。

被告贾某某辩称,被告也出了合伙资金,现应先进行合伙清算,然后进行债务清偿。

被告贾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收条5张,为证明其出流动资金45万元均不包括入股款。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调查、举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姬某某、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共同集资成立了挂靠在杏子川实业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杏子川实业油田股份公司三队(未注册登记)。几合伙人开始打油井,后因资金困难姬某某、贾某某先后以三队的名义三次向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应承担部分后的本金、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杏子川三队的合伙人,以杏子川三队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作为流动资金,应当视为被告的行为是代表杏子川三队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杏子川三队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同时原告亦是其中合伙人,故其应占合伙份额的比例部分应予扣除(原告出资30万元,其出资比例为18.072%)。被告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所称三被告也投入入伙资金,应先进行合伙清算,然后进行债务清偿的理由,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杏子川实业油田股份公司三队的合伙人姬某某、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扣除原告应当承担的x.368元,被告实际应支付x.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姬某某、刘某乙、惠某某、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龙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人民陪审员赵对艳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48v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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