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辉市X镇下焦
庄村民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
请人卫辉市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本院200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3)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申请再审人在对鱼塘的经营中,无论作为什么用途,被申请人不得干涉,该约定已将鱼塘承包变更为土地承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改变鱼塘的用途构成违约,是不对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再审人作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大量生活垃圾填埋在鱼塘内,已构成违约。申请再审人所称在“鱼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已将鱼塘承包变更为土地承包的理由,没有依据。即使该补充协议中约定有无论作为什么用途,被申请人不得干涉的内容,但对鱼塘的用途也应限定在合理利用的范围,不能解释为申请再审人可以向鱼塘中填埋垃圾。故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违约,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