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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临清店村民委员会与请人卫辉市孙杏村镇下焦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辉市X镇下焦

庄村民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

请人卫辉市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本院200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3)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申请再审人在对鱼塘的经营中,无论作为什么用途,被申请人不得干涉,该约定已将鱼塘承包变更为土地承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改变鱼塘的用途构成违约,是不对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再审人作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大量生活垃圾填埋在鱼塘内,已构成违约。申请再审人所称在“鱼塘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已将鱼塘承包变更为土地承包的理由,没有依据。即使该补充协议中约定有无论作为什么用途,被申请人不得干涉的内容,但对鱼塘的用途也应限定在合理利用的范围,不能解释为申请再审人可以向鱼塘中填埋垃圾。故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违约,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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