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告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韩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