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向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之前缴纳上诉费用,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代理审判员杨桅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