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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傅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执字第58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麻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江某某与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09)麻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傅某某给付江某某劳务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滕明建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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