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麻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江某某与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09)麻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傅某某给付江某某劳务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滕明建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