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下简称绿江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区随园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绿江中心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油力特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外大街农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季某,油力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系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志芳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芳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告江苏省农垦国营共青团农场(以下简称共青团农场),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X区新民州。
被告镇江市X区京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农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X区新民州。
被告王某,男,1962年2月8日,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江中心、油力特公司诉被告志芳公司、共青团农场、京农公司、王某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绿江中心、油力特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绿江中心、油力特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江中心、油力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绿江中心、油力特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