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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农民。

被告徐某某,女,农民。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2009年11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几天,原告就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二万二千元,原告的工资卡里有一万二千元,还有一万元是被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时拿给原、被告做本钱的一万元,被告交给原告保管。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9年12月18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差较大,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为此,原告姚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原告姚某某主张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夫妻只共同生活十几天就分居;被告徐某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万二千元,双方于2010年4月才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某某主张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夫妻只共同生活十几天就分居;被告徐某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万二千元,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于2010年4月份才分居生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间能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多关心家庭的生产、生活,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相互信任,消除隔阂,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伟斌

二O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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