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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梅钦诉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吴)梅钦,女,44岁。

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甲,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百举鸣(略)事务所(略)。

原告兰梅钦与被告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原、被告双方自1997年间就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徐某乙。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还主张,原、被告自1997年农历8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予以否认,提出原告每年春节都有回家过年,与被告同居生活,2009年农历12月26日至2010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还有在家过年。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均证实,近十几年,原告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原、被告已分居十几年。对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告认为均不是事实,提出原告每年春节都有回家过年,并申请证人徐某乙出庭作证,证人徐某乙证实,原告每年都有回家过年,且2010年4月14日,原、被告还有在一起为其过生日,之后同居生活。对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原告表示其已离家十几年,因2010年4月10日才与女儿相认,故2010年4月14日,其才与被告一起为原告过生日,但双方没有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不予认定。原告还主张,原、被告自1997年农历8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并申请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出庭作证。对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告予以否认,认为被告每年春节都有回家过年,双方于2009年农历12月26日至2010年农历1月4日还有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申请证人徐某乙出庭作证,证人徐某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其证实原告每年都有回家过年,且2010年4月14日,原、被告还有在一起为其过生日,之后同居生活。原告的主张,不能认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之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是可以和好做家庭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兰梅钦与被告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兰梅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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