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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26岁。

被告吴某某,女,27岁。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仓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某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楠;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正确对待矛盾并加以妥善处理,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志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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