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功丰,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农历2004年11月份与被告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儿。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差异甚大,根本没有夫妻感情,现我早与被告分居,为此诉至贵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冯某瑶由被告抚养,原告今后不再争抚养权。
三、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前付被告抚养费5000元(已清)。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功丰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