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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人民币x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只有位于笏石镇X街的房产一处外,被执行人林某乙有车辆号为闽x的丰田牌轿车一辆。现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虽有位于笏石镇X街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多人共有,暂不宜将该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某乙所有的车辆号为闽x的丰田牌轿车目前正在按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待查封扣押后进行评估、拍卖。故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仙

执行员郑飞鹏

执行员陈&x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连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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