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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彩霞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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