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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功丰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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