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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罗某甲与罗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某某、罗某甲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刘秀琴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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