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550-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归还申请人人民币x.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某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550-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郑某鹏
执行员陈&x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连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