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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福建南平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南平金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大同里金福名苑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建生,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南平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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