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吴燕,女,X年X月X日出生。
2009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吴燕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丈夫李叶胜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结婚,婚后被起诉人李叶胜没有尽到家庭的责任,并于2006年4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因此,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起诉人离婚。
经审查,被起诉人李叶胜外出打工,不明去向。本院认为,起诉人吴燕未向本院提供被起诉人详细住址地,又不愿公告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吴燕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晓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