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燕与李叶胜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一初字第123号

起诉人吴燕,女,X年X月X日出生。

2009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吴燕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丈夫李叶胜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结婚,婚后被起诉人李叶胜没有尽到家庭的责任,并于2006年4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因此,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起诉人离婚。

经审查,被起诉人李叶胜外出打工,不明去向。本院认为,起诉人吴燕未向本院提供被起诉人详细住址地,又不愿公告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吴燕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晓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鑫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