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南站公安派出所(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徐某某,福建思阳(略)事务所(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简化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姑姑林某燕家喝酒时,获悉林某燕因琐事与被害人岳某镰的妻子吴来春发生纠纷时被殴打,便打电话纠集同案人“亚水”等十数人(均另案处理)于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屿大队门口集中后,一起窜到吴来春在莆田市秀屿区X镇X村的租住处。因找不到吴,被告人林某某即对正与吴国兴一起饮茶的被害人岳某镰进行殴打,三个同案人亦拿起房内的塑料椅、竹椅砸打被害人的头、脸部及左大腿部。随后,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将岳某至林某燕家,令其向林某错。其间,被害人岳某镰因害怕继续被殴而躲进林某燕家的面粉间。被告人林某某找到后,用膝盖部猛顶岳某肋部数下,后在岳某治、岳某某等人劝阻下作罢。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鉴定:被害人岳某镰外伤后致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其父亲林某荣与被害人岳某镰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