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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郑州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郑州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某某、郑州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郑州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刘秀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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