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大学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兴县人,住(略)。
申请人邓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在长沙市开福区X路欧陆经典2期2711房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裁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路欧陆经典2期2711房商品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2009年8月18日至2011年8月17日)。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春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