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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某,女,46岁。

被告陈某某,女,45岁。

被告武某某,男,45岁。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毅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某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07年12月17日,两被告因经商向其借人民币x元整,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按1.5%计算,于2008年年底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到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利随本清。另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承担原告退股时的股份份额,现其没有能力还款。

被告武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17日,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向原告俞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15‰计息,借款期限至2008年底本利全部还清,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出具借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俞某某提供的由被告陈某某、武某某书写的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1份及原告陈某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向原告俞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有被告陈某某、武某某书写的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及原、被告陈某为据,借款的数额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俞某某请求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是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提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而是承担原告退股时的股份份额,现其没有能力还款的抗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武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俞某某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并自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陈某某、武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由被告陈某某、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毅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日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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