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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41岁。

被告陈某某,男,65岁。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卖方(被告陈某某)将位于莆田市机关大院凤山街X路X号X号楼X室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原告林某某)所有;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陆拾万元;该购房款已由原告在签订协议之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在签订协议即交付使用,同时产权归买方所有,交易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办理过户时所须出具手续等卖方须积极配合过户”。随后,原告即对该房屋装饰装修并入住至今。近期,原告多次要求办理过户,但被告迟迟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将房产证号为荔城区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莆国用(2006)第x号项下的房地产(位于莆田市机关大院凤山街X路X号X号楼X室)过户登记给原告林某某。

被告陈某某无作答辨,但在庭审中辩称,1、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2、原告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伪造的,其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在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如确系伪造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3、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之弟林某贵曾系被告陈某某的女婿,后原告之弟与被告陈某某的女儿陈某芳离婚,原、被告双方曾系亲戚关系。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莆田市机关大院凤山街X路X号X号楼X室套房(含柴火间);2、结构:七层框架(不含底层),所在层次为五屋X室(不含底层);3、建筑面积:138.83(柴火间8.3)以上基本面积以本房屋现状为准;4、房屋所有权证:莆证房权证荔城区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莆国用(2006)第x号。二、计价方式与价款:卖方(被告陈某某)与买方(原告林某某)约定按套(单元及配套附属等)计算,该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陆拾万元。三、买方付款方式:甲方(原告林某某)已当场一次性付清房价款陆拾万元给乙方(被告陈某某)。四、房屋交付期限:双方在签订协议即交付买方使用,同时产权归买方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五、转让过户及费用约定:交易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办理过户时所须出具手续等卖方须积极配合过户等。协议签订后并由双方签名捺印。2010年5月27日,被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书》中的“陈某某”的签名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2010年7月6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鼎[2010]文鉴字第X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原告提供的时间是2006.11.16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落款处乙方栏后的“陈某某”三个字是陈某某本人所签,其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陈某某右手拇指所捺。原告已按协议约定付清购房款给被告。该房屋自交房之日起由原告居住至今,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被告陈某某保管,至今尚未把登记在被告陈某某名下的该房屋过户给原告林某某。2010年4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后,案经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某某的陈某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的产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买卖双方对房屋位置及面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手续等权利及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名捺印。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鼎[2010]文鉴字第X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客观,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且入住该房屋至今,被告应根据合同的性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某某办理莆田市X镇X街道凤山居委会仓后路X号X号楼X室(房产证号:莆政房权证荔城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06)第x号)套房一套的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某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某阳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日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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