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县生物制品厂诉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岳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令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着公正和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