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39岁。

被告顾某某,男,35岁。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8年2月,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至今尚未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折合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2、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顾某某无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被告顾某某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林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折合人民币x元),并由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出具其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08年2月开始还款,被告每个月还林某某捌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9月全部还清”。尔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3月16日归还人民币x元、2008年6月5日归还人民币x元,共计归还人民币x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借故拒还,至今尚欠余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未还。美元x元折合人民币x元。2010年7月13日,原告林某某诉至本院,因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林某某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林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美元x元,双方约定该欠款于2008年9月还清。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人民币x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至今尚欠人民币x元、美元x元,共计人民币x未还,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林某某请求被告顾某某归还尚欠的款项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某某款项人民币四十六万一千一百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8.5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向阳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宋吓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