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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等4人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X镇X村许东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X镇X村大圩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路长城小区某幢某室。因本案于2009年7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X镇X村许东组。2006年8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本案于2009年7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沈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0年2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某清、代理检察员包莉娜,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冯某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江苏省泰州市X路梅兰芳影剧院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x奥迪牌200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沈某至江苏省泰州市向王某索要赔偿,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认定赔偿人民币7,700元,由王某垫付。

同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本区X路光大银行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陆某驾驶的沪x大众牌高某夫轿车发生碰撞,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定赔偿人民币4,600元,由被害人陆某垫付。

同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本市金山区X路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沪x马自达牌轿车发生碰撞,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查勘定损中心认定赔偿人民币7,000元,由被害人杨某垫付。

同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冯某等人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安徽省合肥市X路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皖x奇瑞牌轿车发生碰撞,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认定赔偿人民币4,062元,由被害人曹某垫付。

同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沈某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江苏省无锡市X路江苏银行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高某驾驶的苏x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认定赔偿人民币4,930元,由被害人高某垫付。

2009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明知是去诈骗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沈某代替其与被告人沈某、冯某驾驶苏x福特牌蒙迪欧轿车至江苏省张家港市X路社保大厦出入口处,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苏x大众牌速腾轿车发生碰撞,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认定赔偿人民币5,100元,由被害人朱某垫付人民币5,000元。

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沈某、冯某、沈某、沈某在江苏省江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上列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陆某、曹某、高某、朱某某陈某,证人王某、邱某、何某、吕某、韩某、陈某、徐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材料、民事调解书、维修发票以及照片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沈某、冯某、沈某能自愿认罪,其中沈某、冯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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