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又名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本村村民张x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梁某某用砖头将张xx的头砸伤,经法医鉴定张xx的损伤为轻伤(伤情详见法医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x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协议书、收条、处罚决定书;证人梁xx、王x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新公法活检字(2009)X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对其判处管制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胡鹏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