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苏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永杰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不久,被告暴露了原有的本性,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整天混在一起,彻夜不归,整天泡在网吧或赌博,曾赌博当了金银首饰。被告找了好几个单位都不好好工作,被单位开出之后也不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总是惹是生非,总为一点小事而争吵打骂。儿子学习、生活从来不过问,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岳父看不惯他的行为,想教育指点被告,却遭到打骂。
现在我们夫妻两人至2008年10月以来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我对被告苏某某彻底绝望。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
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中的事实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离婚的程度,本人也在努力寻找工作用实际行动来挽救婚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调换多家单位,待业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内被告时常至网吧,时有彻夜不归的情形。加之为生活琐事与岳父母发生争执而引起殴打。原、被告间矛盾加剧,2008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愿意努力寻找工作用实际行动来挽救婚姻,处理好与岳父母的关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关心、照顾较少,对此被告应切实改正,以实际行动来修复已受损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今后只要双方多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永杰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勤翼
记录员金磊
审判员陆永杰
书记员汤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