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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a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龙a,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龙a在其租借的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X号二楼东侧一房间内,容留黄a、马a、高a、徐a、戚a(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处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a、黄a、马a、徐a、戚a、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a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计五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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